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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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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 ] 115003810093203181/2023-00007 [ 发文字号 ] 津司发〔2022〕31号
        [ 主题分类 ] 司法 [ 体裁分类 ] 其他
        [ 发布机构 ] 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司法局 [ 有效性 ] 有效
        [ 成文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3-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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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23-03-24 10:13:02

        各司法所、各科室(中心):

        《重庆市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范》已经区司法局2022年第14次党组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在行政复议工作中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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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831

        重庆市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司法局

        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范

        为规范行政复议办案程序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加强行政复议办案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一条  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应当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第二条  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凡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要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法律、法规无明文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应当按照本规范办理。

        第三条  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应当落实公开原则,即立案公开听证公开、行政复议决定公开,确保行政复议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  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应当坚持公正及时高效的原则。要严格执行案件流程管理制度和审限制度,努力加快案件审查进度,缩短办案周期,防止案件久拖不结,促进效率不断提高。

        第五条  开展行政复议工作,必须坚持便民、为民、利民原则。要加强对当事人的行政复议程序指引,落实方便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各项措施,切实解决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第六条  大力加强行政复议文明建设,廉洁办案。切实抓好立案、接访、听证、调解、文书制作、送达等行政复议窗口建设,不断转变和改进工作作风,树立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公正文明高效严谨的良好形象。

        第一章复议接待

        行政复议接待工作基本要求:

        (一)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应做到举止文明,并保持工作环境清洁;

        (二)定时到岗,工作不懈怠,不相互推诿,对来访群众或当事人落实首问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应清楚明确告知申请复议所必备的手续、材料、证件等,减少当事人往返次数;

        (三)坚持文明用语,不急不躁,尊重来访群众,认真耐心听取问题及当事人的陈述;

        (四)认真仔细审查来访者递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对申请书中名称不符或地址不详及需要补充等问题提示当事人写明;

        (五)符合立案条件予以立案的,提示当事人注明最便捷的联系方式。

        接待来访者,应当主动问候、语言礼貌、态度热情,解答问题清晰、准确,复议引导认真、耐心,不得对来访者的询问简单敷衍或者不予理睬,不得嘲讽、挖苦、训斥来访者。

        接待过程中,认真听取当事人的诉求,耐心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做好复议程序引导等相关提示,不得拒绝回答当事人的合理疑问或者以简单语句敷衍应付,不得不讲明理由而拒绝接待,不得就证据效力、案件结果等实体性问题作出主观判断或者向当事人提供倾向性意见。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依法表明身份,对当事人称谓恰当、语言文明,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程序性提示,但应当避免向当事人透露案情或者就实体性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第二章  复议受理

        十一  受理行政复议实行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全面告知制度,由首次接待当事人的复议工作人员作为立案人。采取邮寄、线上申请等方式申请行政复议的,由科室负责人指定案件立案人。

        立案人负责指引申请人、第三人正确完整提交各项申请材料、受理立案等

        十二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时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形式要件的予以立案。发现申请人提交的主要证据不备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补正通知书》。收到申请书的时间,从申请人补正齐全之日开始计算。

        第十  申请人具备立案条件但未提交书面申请书,应尽量指引其填写书面申请书;坚持口头申请的,记录在案后予以立案。

        第十四条 对于予以立案受理的案件,立案人应当在2日内进行审查,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审查后,报局长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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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立案后由立案人员向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一联交付当事人,一联附卷。同时7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和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复印件。

        第十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立案人应在收件后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呈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审查,报局长审批后向申请人送达

        第十七条 对不属于本机关受案范围的行政复议案件,立案人应在3日内作出《行政复议转送函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审查后向申请人送达

        第三章复议审理

        第十行政复议案件由两名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共同办理。案件受理后由科室负责人指派案件主办人和案件协办人。案件的办理、复议后的应诉等工作案件主办人负责,直至结案成卷

        案件主办人按照办案程序的规定办理案件,提出复议决定建议,对案件的整体办案质量负责。

        因工作调整更换案件主办人的,原案件主办人应当案件主办人案件的办理情况和相关细节做好交接,保证案件办理的正确性,并对交接前的工作负责。

        十九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

        (一)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案件有利害关系;

        (三)案件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十主办人应注意保留复议阶段办案书面材料存档。凡调查取证、调解和解、电话沟通咨询等均应书面记录在案。

        第二十一条 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60日内审结,主办人认为行政复议案件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结案的,应当在距结案日期前10日,起草延期审理通知书经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延期审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30日。

        第二十二条 行政复议审理期间主办人发现案件存在需要中止审理情形的,主办人制作《中止行政复议通知书》,报科室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副局长审批。行政复议中止事由消除后,主办人应在当日内制作《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复议期间,经申请人申请或主办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主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报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审查,由局长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及第三人

        第二十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应根据其复杂性、重要性分别适用书面审理调查核实、听证审理等形式。

        第二十下列情形可以适用书面审理方式进行:

        (一)同类案件已有行政复议决定先例的;

        (二)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其他可以适用书面审理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必要时可以进行调查核实,包括询问、听取意见、实地核实证据、现场勘验、查阅、复制、调取有关文件资料、委托鉴定及向社会邀请有关专家、技术人员提供咨询意见(参与调查)等,并制作《行政复议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笔录》

        第二十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重大、复杂行政复议案件,可以举行听证:

        (一)对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主要事实存在较大争议的;

        (二)对具体行政行为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

        (三)案件涉及人数众多、标的额较大的;

        (四)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的;

        (五)听证机关认为必要的。

        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主办人报请科室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举行听证会

        举行听证会的,主办人应于听证会召开5日前,制作《行政复议听证通知书》,并送达听证参加人。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复议听证应当由2-3名复议工作人员参加,其中1人担任听证会主持人,其他人员担任听证员。另有1名行政复议助审员担任书记员

        行政复议听证会应当制作笔录,交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行政复议听证笔录或听证认定的事实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听证笔录应附卷。

        听证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一般不当场宣布复议决定,需待复议决定书签发后,依法送达。

        三十  主办人认为案情复杂,审理难度较大或法律适用有分歧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限期合议制度,由全体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和分管副局长召开案件研判会进行合议,必要时可邀请区政府法律顾问、相关领域专家等参加。

        第三十一条 需要合议的案件,须在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之日当周起不迟于第六周召开案件研判会。具体时间,由科室负责人根据工作情况安排。

        召开案件研判会前,主办人应先制作书面审理报告。如实、全面向案件研判会汇报案件情况案件研判会评议中如发现案件事实难以认定,需要申请人、被申请人补充证据的,可以再次举行研判会。

        三十二案件研判会评议案件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则:

        (一)先由主办人全面介绍案件的基本情况,并发表对案件的证据、事实的认定和法律适用的意见,再由其他合议组成员发表评议意见,分管副局长最后发表评议意见;

        (二)合议组评议结束前,主办人应当根据评议情况总结合议组评议的结论性意见并记录在案;

        (三)各合议组成员必须提出明确、具体的处理案件的意见并说明理由,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

        (四)合议组成员独立发表评议意见;

        (五)合议组评议案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拟办意见,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必须如实写入笔录;

        (六)合议组成员应当认真审阅评议笔录,确认无误后签名,评议笔录应当附卷

        第三十三条 经合议后,仍然存在较大分歧的行政复议案件,主办人拟定案件调查处理意见,报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提请区行政复议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双方提交书面和解协议,且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主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和解书》。

        第三十五条 审理复议案件,应按照“自愿、合法”、“调解优先、调裁结合”的原则,加强复调对接,积极寻求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努力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相统一。  

        下列行政复议案件可以对接人民调解:

        (一)涉及土地、林地、房屋等权属争议案件;

        (二)涉及工伤认定、交通事故、劳动争议、物业管理纠纷等案件;

        (三)涉及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行政补偿纠纷案件;

        (四)涉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

        (五)其他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案件。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申请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行政复议案件,或者行政复议案件中涉及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部分,不得进行行政复议调解,不得对接人民调解。

        第三十六条 适用复调对接的案件,调解流程按照《重庆市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司法局行政复议与人民调解对接联动工作规则》相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 在复议决定作出以前,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承办人应审查撤回复议申请是否为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确属真实意思表示的,引导申请人提交《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终止对该案的审理。

        复议决定

        三十八拟决定终止的行政复议案件,由主办人提出拟办意见,制作《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书》,经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审核后报局长审定。

        三十九下列案件的复议决定书由科室负责人、分管副局长、局长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

        (一)拟决定维持、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或复杂疑难案件。

        第四十条 行政复议期间,主办人发现被申请人或其他下级行政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意见,并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分别送达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及其上级机关

        第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主办人发现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行为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完善制度和改进行政执法的建议。

        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文书经领导审定后主办人应在5日内向当事人及第三人送达

        涉及区政府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组织的案件时,要将行政复议决定同时抄告被申请人的上一级主管部门;向被申请人制发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的,应当一并抄告。

        第四十三条 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一律对外公开,主办人应在复议决定书作出后10日内,按照《重庆市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暂行规定》要求上传至重庆市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人民政府官方网站。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四条 行政复议案件实行台账管理制度,对接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及时登记,做好案件的统计分析,按期向区政府和重庆市司法局上报行政复议案件情况。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后,主办人应当按照《重庆市行政复议案件文书立卷归档办法》之规定,按正、副卷分类整理、立卷和装订,并在材料收齐、装订成册后一个月内归档。

        第四十六条 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办案人员认定行政行为违法,认为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违纪违法责任的,应及时报告,经局党组研究同意,上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通报同级纪检监察机关。

        第四十八条 行政复议科应在每年310日前提交上年度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报告,经局党组研究同意后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同时通报各部门、镇街。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复议工作情况报告除复议案件总体情况、增减趋势等内容外,还应包括对以下内容的说明或分析:

        (一)行政复议纠错案件、作出的行政复议意见书、重大案件专项报告、案件调解情况、被申请人应履行职责未履行等情况,以及上述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

        (二)行政复议工作主要做法及具体进展或成效,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行政复议体制改革、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

        (四)其他需要汇报的情况或问题。

        第五十条 行政复议工作人员在从事行政复议工作时,必须严格按照本规范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自觉接受监督,规范各项行政复议行为。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有关“2日”“3日”“5日”“7日”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节假日。

        第五十二条 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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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津司发〔2022〕31号重庆市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司法局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工作规范》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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