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2-09-25 18:15:00 大 中 小
为做好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运行,区经济信息委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日期为:2022年9月25日至10月9日
有关意见反馈电话:023-47522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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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意见反馈联系人:黄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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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重庆市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2年9月25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平台发展中心(管委会),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切实保障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稳定运行,及时清除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隐患,有效推动全区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保护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我区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保护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保护范围
(一)电力线路保护范围。
1.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指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
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1-10千伏5米、35-110千伏10米、154-330千伏15米、500千伏20米、800千伏3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2.地下电缆线路保护区指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
(二)城镇燃气线路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
1.管道安全保护范国。城市中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次高压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米以内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5米以内的区域。
2.管道安全控制范围。城市中低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0.5—5米区域;城市次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1.5—15 米的区域;城市高压燃气管道安全控制范围为管道及设施外缘周边5—50 米的区域。
二、明确工作任务
(一)电力线路方面。
1.新建、改建、扩建架空电力线路,鼓励供电企业在设计上提高标准,采用同杆多回路和杆塔交跨、高低腿铁塔等新技术,尽量少占用林地和少采伐林木。
2.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和森林保护相关法律法规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3.供电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费用。
4.供电企业或电力线路产权单位要确定专人加强巡查,及时发现树、竹等隐患,并将隐患及治理情况及时报告镇街,重大隐患及治理情况同时报告区经济信息委。供电企业应结合同步开展三线交叉跨越、鱼塘等安全警示标识、线房安全距离、国土整治造成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造成、谁整改”的原则,限期消除安全隐患。
5.在依法划定的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禁止种植自然生长最终高度超过电力线最大垂直安全距离的树木和竹子。确需种植低矮果树、花木、灌木或苗木等树种,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安全距离。
(二)城镇燃气线路方面。
1.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对责任范围内的天然气设施进行定期巡查、监测、维修和维护等,确保安全运行。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设置天然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识,确保天然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2.天然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在天然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国务院《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的危及天然气设施安全的活动。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天然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天然气经营企业共同制定天然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3.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天然气管线的相关情况,并按照标准和规范实施工程建设,保障天然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天然气管线等重要天然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书面通知天然气经营企业,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技术、安全指导。因施工作业不当造成天然气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单位协助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抢修;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 天然气经营企业改动市政天然气设施的,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天然气管理部门和市政管理部门批准,并按照批准后的改动方案组织实施。因建设工程需要改动的,改动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三、明确工作职责
(一)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指导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督促检查各镇街、各工业园发展中心、有关部门、供电企业、城镇天然气企业履行电力城镇燃气线路安全保护职责情况;结合工作实际,适时布置开展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对供电供气企业和相关用户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侵害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行为开展行政执法。
(二)区发展改革委。负责权限范围内电力项目规划,督促供电企业做好电力项目建设管理,电力设施保护区划定、标识设立并完善费用补偿。
(三)区公安局。负责维护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保护治安环境,建立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治安巡逻联动机制,及时依法打击处理破坏电力和城镇燃气设施、阻扰电力和城镇燃气设施运维工作等违法犯罪行为。
(四)区城管局。加强城市绿化、行道树等安全管理,不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和供电安全的树木、竹子等高杆植物,及时修剪超高树竹。督促指导供水企业加强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保护工作。
(五)区交通局。负责统筹电力和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交通设施规划建设,在路径选择时尽量减少电力和城镇燃气设施迁改数量;督促交通项目建设单位落实电力和城镇燃气保护范围内作业安全措施,避免新增隐患。
(六)区农业农村委。负责指导属地落实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及附近地膜、塑料大棚安全措施,避免在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及附近建设轻飘物或空飘物项目;负责在人口集中地区、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划定的其他禁止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有关执法工作。
(七)区应急局。指导相关职能部门和企业做好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参与对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突发事件实施的应急救援,配合行业主管部门指导供电供气企业正确应对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突发事件,将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工作纳入综合督查,做好相关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工作。
(八)区林业局。负责指导、协调和支持供电供气企业对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灭火措施,推进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加强森林防火等工作;负责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保护范围内树木处置、砍伐等审批事宜,及时办理修剪、砍伐等手续,并做好技术支持,指导供电供气企业对被清理林权权利人予以合理补偿。
(九)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把电力和城镇燃气设施规划纳入相关城乡规划,划定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配合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联动巡视巡查,依法开展相关违法行为查处,指导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重大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等工作。
(十)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气象局。负责全区气象灾害的监测预警风险评估及气候影响评估服务工作。
(十一)各镇街(平台)。履行属地监管责任,加强本辖区内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隐患排查,协助供电供气企业组织开展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重大隐患同时报区经济信息委,协调电力和城镇燃气超高树竹、圈围占压等隐患处理过程中安全、信访、稳定有关工作。
(十二)管线单位。供电供气企业要履行企业主体责任,负责开展日常巡查检查和应急抢险处置,及时组织开展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超高树竹、圈围占压等安全隐患,及时将重大隐患上报区经济信息委;负责新建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规划、路径选择和建设管理,依法依规办理相关手续,签订相关协议,并支付一次性补偿费用;配合有关部门、单位和属地政府做好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保护和执法。
四、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压实责任。成立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安全保护联合防控机制工作组(以下简称工作组),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经济信息委主任任副组长,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公安局、区城管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应急局、区林业局,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规划自然资源局、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气象局,各镇(街)、各平台发展中心(管委会)分管负责人,国网重庆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供电公司、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负责统筹推进专项工作。工作组下设办公室在区经济信息委,由区经济信息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区经济信息委分管领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工作组日常协调、调度工作。各单位要结合职责分工,落实专人,及时排查、整治本系统、本辖区危及电力和城镇燃气正常运行的风险隐患。供电供气企业要强化主体责任落实,层层压实责任,加大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力度,保障电力和城镇燃气线路的安全运行。
(二)密切配合,联防联控。各单位要最大限度发挥各自职能,强化沟通、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联防联控机制。办公室牵头建立各成员单位的沟通联系机制,督促供电供气企业落实主体责任和相关部门、属地监管职能,及时向工作组领导报告电力和城镇燃气重大隐患及治理情况。供电供气企业、属地将需要区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处置的问题,向办公室汇报,办公室采取工作联系单方式,通过政务平台告知相关部门,由相关部门将处理情况反馈至办公室。办公室定期召开联席会议,通报工作开展情况,研究部署阶段性重点任务,落实工作推进措施;如遇特殊情况,由办公室及时召集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重难点问题。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各单位要利用电视、新媒体、悬挂标语、发放宣传单等方式,抓好电力和城镇燃气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将电力和城镇燃气法律法规知识宣传与日常工作相结合,让广大用电群众自觉参与保护工作,形成人人重视、人人参与的良好局面。
(四)强化督导,严肃追责。各单位要将电力和城镇燃气保护工作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及时开展自查。区电力和城镇燃气联合防控工作组办公室适时组织监督检查,对不落实电力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责任,影响电力城镇燃气线路正常运行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责任;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移送有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五、其他事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重庆市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电力线路安全保护工作的通知》(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府办发〔2018〕71号)同时废止。
附件:有关法律规章摘要
重庆市email365_503-365_365bet有没有app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 月 日
附件
有关法律规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八条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安全生产规划,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应当与城乡规划相衔接。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第四条 电力设施受国家保护。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危害电力设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电能。
第十一条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规划,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划,安排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和电缆通道。
第五十三条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电力设施保护的规定,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划定电力设施保护区前已经种植的植物妨碍电力设施安全的,应当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第五十五条 电力设施与公用工程、绿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中相互妨碍时,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种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强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阻碍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致使电力建设或者电力设施抢修不能正常进行的;
(二)扰乱电力生产企业、变电所、电力调度机构和供电企业的秩序,致使生产、工作和营业不能正常进行的;
(三)殴打、公然侮辱履行职务的查电人员或者抄表收费人员的;
(四)拒绝、阻碍电力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第三条 电力设施的保护,实行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电力企业和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第七条 各级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电力设施或哄抢、盗窃电力设施器材的案件。
第十条 电力线路保护区:
(一)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各级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如下:
1-10千伏 5米
35-110千伏 10米
154-330千伏 15米
500千伏 20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略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二)电力电缆线路保护区:地下电缆为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海底电缆一般为线路两侧各2海里(港内为两侧各100米),江河电缆一般不小于线路两侧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堆放谷物、草料、垃圾、矿渣、易燃物、易爆物及其他影响安全供电的物品;
(二)不得烧窑、烧荒;
(三)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
(四)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
第二十四条 新建、改建或扩建电力设施,需要损害农作物,砍伐树木、竹子,或拆迁建筑物及其他设施的,电力建设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偿。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种植的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电力企业应依法予以修剪或砍伐。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是为了保证已建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运行和保障人民生活的正常供电而必须设置的安全区域。在厂矿、城镇、集镇、村庄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为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之和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区域。各级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如下:
1千伏以下 1.0米
1-10千伏 1.5米
35千伏 3.0米
66-110千伏 4.0米
154-220千伏 5.0米
330千伏 6.0米
500千伏 8.5米
第六条 江河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
(一)敷设于二级及以上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10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二)敷设于三级及以下航道时,为线路两侧各50米所形成的两平行线内的水域。
第七条 地下电力电缆保护区的宽度为地下电力电缆线路地面标桩两侧各0.75米所形成两平行线内区域。
发电设施附属的输油、输灰、输水管线的保护区依本条规定确定。
在保护区内禁止使用机械掘土、种植林木;禁止挖坑、取土、兴建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堆放杂物或倾倒酸、碱、盐及其他有害化学物品。
第十六条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和公用工程、城市绿化及其他工程之间发生妨碍时,按下述原则处理:
(一)新建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工程、项目需穿过林区时,应当按国家有关电力设计的规程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一次性补偿费用,并与其签定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
(二)架空电力线路建设项目、计划已经当地城市建设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园林部门对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的树木,应当负责修剪,并保持今后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三)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电力管理部门协商,征得同意后,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以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四)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电压等级 最大风偏距离 最大垂直距离
35-110千伏 3.5米 4.0米
154-220千伏 4.0米 4.5米
330千伏 5.0米 5.5米
500千伏 7.0米 7.0米
对不符合上述要求的树木应当依法进行修剪或砍伐,所需费用由树木所有者负担。
第十八条 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种植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或高杆植物。
电力企业对已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域内新种植或自然生长的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树木、竹子,应当予以砍伐,并不予支付林木补偿费、林地补偿费、植被恢复费等任何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三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确保燃气设施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可能危及燃气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的行为,有权予以劝阻、制止;经劝阻、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第三十七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提供相关资料。
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燃气经营者改动市政燃气设施,应当制定改动方案,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改动方案应当符合燃气发展规划,明确安全施工要求,有安全防护和保障正常用气的措施。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
其他网站